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1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技产业园3栋21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社区桃花源路与紫菱西路交汇处常***园商业G二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7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申请,同意被执行人常德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02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常德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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