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210号
申请人: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欣路义乌商贸城一期2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龙滨,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科.紫檀35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辉,经理。
申请人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361……482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齐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