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440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街道曙光村(南环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斌,系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计3100元,由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颖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