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3055号之一
续行保全申请人:北京金林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院**楼**1110。
法定代表人:赵衍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同春,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金林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金林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88763元或者等额其他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48876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2019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9)鄂0106民初13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87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裁定作出后,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号为75×××50的账户存款34887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
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北京金林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请求延长(2019)鄂0106民初13055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财产的保全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林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87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