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8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某,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梅,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总裁。
原审被告:韩世龙,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上诉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青浦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韩世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上诉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征海
审 判 员 金 冶
审 判 员 顾继红
法官助理 王顺英
书 记 员 王顺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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