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2265号
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单元2-3(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张孝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伽,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职务不详。
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746468849R。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112号绿地智慧广场A1栋2101-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4660376J。
法定代表人:梁周,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E1W2X。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万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丹阳大道51号2幢5-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7187156F。
法定代表人:蒋信梅,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卡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37.5元,由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红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张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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