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4176号
原告: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粉欣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宾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系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超,系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原告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沈阳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雪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子英
书 记 员 张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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