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25行初161号
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东进路国际装饰城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大庆,该局局长。
第三人***,农民。
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瑞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