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5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与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葛杰、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于2020年1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葛杰、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恒杰实业有限公司、葛杰、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项德祥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 判 长 李呈蕴
审 判 员 邵海峰
审 判 员 卞仁彪
书记员(兼) 万霞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