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408号
原告***,系郑州(*)建材大世界润杰水性涂料商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3日,原告个体工商户郑州(*)建材大世界润杰水性涂料商行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其需要的合同标的产品,被告如期将货款打入原告帐户。签约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合格产品,分别由其公司材料员丁宝和*景波验收并签字,但除了前几单货款被告如约支付外,后3单至今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供货合同一份;
2、转账单复印件一份;
3、销货单三份。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并且还多支付了原告。原告供货的漆是假冒伪劣的。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致原告的函及邮寄凭据各一份;
2、照片4张;
3、被告现存的原告供应的涂料一桶(附照片);
4、***、***证人证言2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郑州(*)建材大世界润杰水性涂料商行个体工商户业主。2013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乳胶漆、木器漆及辅料。华润乳胶漆30Kg/桶,价格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保证最低价,其他产品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进行计算。被告提前订货,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时间*围内及时供货,按照被告提供的地点准备供货。郑州市内的运输费由原告负担,郑州市外的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1至5日因供货产生的货款;5个月以后,被告应在每月30日前付清当月供货产生的货款。原告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环保、技术标准等。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8150元。2013年12月26日,原告持三张销货单在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未支付上述销货单上载明的9880元货款。2013年3月28日的销货单显示“客户丁宝,地址**尚都,产品名称SP90000,数量20,单价190,数额3800,丁宝,**尚都二期,137××××4681”。2013年4月5日的销货单显示“客户丁宝,地址**尚都,产品名称SP90000,数量30,单价190,数额5700,丁宝,**尚都二期,137××××4681”。2013年4月12日的销货单显示“客户*,地址建设路国美泰隆店,产品名称SP90000,数量20,单价190,数额3800,***”。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不予认可,称丁宝与*景波非被告工作人员,被告亦未收到上述货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的,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上无被告签章确认,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丁宝与*景波系代被告接收货物,应承担证据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88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屈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