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少生与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344号

原告:刘少生,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89446494。

法定代表人:项本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与江西路交口宝能城一期13#商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5317W。

法定代表人:郑凌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珂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少生诉被告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刘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少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6元,由原告刘少生负担。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佩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