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344号
原告:刘少生,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89446494。
法定代表人:项本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与江西路交口宝能城一期13#商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5317W。
法定代表人:郑凌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珂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少生诉被告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刘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少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6元,由原告刘少生负担。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佩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