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汤龙与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338号

原告:汤龙,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89446494。

法宝代表人:项本玉。

被告: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与江西路交口宝能城一期13#商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5317W。

法宝代表人:郑凌翼。

原告汤龙诉被告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龙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警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