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338号
原告:汤龙,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89446494。
法宝代表人:项本玉。
被告: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与江西路交口宝能城一期13#商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5317W。
法宝代表人:郑凌翼。
原告汤龙诉被告高杨、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龙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警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