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民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望直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镇江路晚市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鑫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诚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公司未应鑫诚公司要求寄送资质,也未按要求调取图纸,且后经了解,**公司也没有鉴定资质,故其应承担相关退款和赔偿责任。
**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鑫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退还电汇检测费2005元。2、判令**公司接待浪工费2000元。3、判令**公司乱出退函,造成一层车间穿线工资5800元。4、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鑫诚公司与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鑫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厂房四周墙体漏水及墙体内水电不通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由**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鑫诚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汇款2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收取手续费5元。2020年7月2日**公司鉴定人员在一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的监督下前往鑫诚公司厂区。鑫诚公司现场提供了设计图纸及电子版本,但**公司认为提供的材料不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公司当天未签收上述书面设计图纸及电子版本,后离开鑫诚公司厂区,开车返还南京。双方为鉴定所需要材料发生争议。2020年7月5日**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工作联系函》一份,请一审法院协调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2020年7月22日,**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退案函》,以未收到涉案工程图纸及变更资料等为由终止司法鉴定,作退案处理。鑫诚公司认为**公司无故终止司法鉴定,造成其损失。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引起本诉。
经一审法院案件检索,鑫诚公司与润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终27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2019)苏102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鑫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鑫诚公司与润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衍生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摇号确定,由其进行司法鉴定。鑫诚公司作为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积极主动提供鉴定所需要资料,尤其在**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工作联系函》后,更应当及时补充相应的鉴定材料。鑫诚公司认为**公司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审查,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故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鑫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公司现场展示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的鉴定名册中的该公司信息。鑫诚公司二审陈述其在一审鉴定过程中向一审法院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补交了相关图纸。
本院认为,结合一、二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公司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公司具备相关资质,且由一审法院通过摇号确定由其进行鉴定,鑫诚公司应按法院要求积极主动配合鉴定,其认为**公司缺乏鉴定资质系其自身认识错误所致。同时,鑫诚公司未按要求提交鉴定所需图纸,二审中其称已向一审鉴定部门工作人员提交了相关图纸,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一审中其也未提及,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其所称已提交资料事实不予认定。在鉴定过程中,**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综上,鑫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鑫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周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