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微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705号
原告: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98号14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孙世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微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沂州路交汇怡和国际文创产业园A栋515室。
法定代表人:邢磊。
被告:邢磊,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微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邢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锋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