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91民初789号之二
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粤1391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23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3日,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20×××3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亚鸼
法官助理汪凤玲
书记员陈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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