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91民初78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名称: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20×××38,冻结金额以23万元为限。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3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20×××3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罗亚鸼
法官助理汪凤玲
书记员陈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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