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季君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安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楚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