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与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7355号
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世茂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v>
法定代表人:孙良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军、刘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00510元,并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75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62元,由原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负担2189元,由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谷振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卞琳琳
书 记 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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