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广临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6661号
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45946X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151。
法定代表人:孙广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4446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
法定代表人:孙良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民)报案称,2018年-2019年底,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杜某、傅某等人伙同郑某,在过磅时通过加石块、加水、加人等方式,增加过磅时重量,以达到窃取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沥青的非法目的。2020年12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作出合公蜀(刑一)受案字(2020)12850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孙良民被盗窃一案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在案涉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2元,退还原告南京***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婷婷
书 记 员  高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