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3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世茂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v>
法定代表人:孙良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曾作出(2020)苏0508民初73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振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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