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香怡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44461。
法定代表人:孙良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3799W。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181891R。
负责人:解宗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林春,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执异1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葛新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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