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82民初31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大安市,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军,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大安市,现住址**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明,**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西部土地整理大安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省大安市大安老窖酒厂院内。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得,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达新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安市乐胜乡长虹村民委员会、**省西部土地整理大安建设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4)大安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以(2016)吉08民终60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大安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本院立案庭根据原告申请追加**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重审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