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执保45号
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
被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达新路。
申请人通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92,229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92,2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