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开发投资控股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执保65号
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城市开发投资控股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开发投资控股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周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