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240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昊,该局监察大队科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达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忠伟,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延市国土资执罚字[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