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3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93238649。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礼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99.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李佳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