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72民初431号
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哈尔滨市松北区航务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钮小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农业局。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
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农业局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