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478号
原告: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航务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