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9民初55号 原告:***,男,汉族,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哈尔滨市松**。 被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北方公司于1995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1995年1月进入北方公司工作,于2006年调到船体车间从事电焊岗位至今。北方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从2008年3月开始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现仍在北方公司工作,工作岗位还是电焊,工资待遇是根据双方于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于2019年10月23日向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审中,***、北方公司均提供了1995年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台账,虽记录并不连续,但北方公司已自认1995年1月至2008年2月***在北方公司工作的事实。**仅裁决***、北方公司于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识片面,***提起诉讼。北方公司自2008年3月开始为***办理社保手续,***申请**以及诉讼的目的是补缴社保费用。 北方公司辩称,同意***的诉讼请求,认可双方1995年1月至2008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所述情况属实。***的职工档案中记载其于1994年1月1日在北方公司做临时工,用工方式是长期临时用工。当时招工受到政策限制,北方公司于2008年1月之前没有招工手续,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23日,北方公司的招工手续才批下来,双方于2008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且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现***仍在北方公司工作。北方公司于2000年8月4日成立,哈尔滨船舶修造厂于2000年破产、改制、重新组建北方公司。北方公司认可***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合理,***的目的是补交养老保险,北方公司积极配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方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4日。***入职北方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北方公司职工档案中的《中、省直属用人单位招用合同工人登记表》记载的省劳动部门意见的签章时间为2008年1月23日,档案中多份《年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登记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均为2008年3月。2019年10月23日,***向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1995年1月至2008年3月与北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9日,该**委员会作出哈松新劳人仲字[2019]第507号**裁决书,***对该**裁决不服,诉讼至我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于2005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应据此认定发布前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应依法认定,而不能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认。本案中,虽然北方公司认可1995年1月至2008年2月与***存在劳动关系,但北方公司于2000年8月4日成立之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成立之后至2008年1月22日亦未取得劳动部门同意其招工的审批手续,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的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均为2008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应自此成立。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08年3月之前便与北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确认双方于1995年1月至2008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