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471号
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杨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住济南市。
被告:***,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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