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世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抗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女,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新世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郝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崔峰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海尔大道东侧(胶州湾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波,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裕鲁(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南关工业园梅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宗殿,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徐宗殿,男,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一审第三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锡协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邹涵,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青岛鑫阳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333号海湾天泰广场小区10号楼办公907。
法定代表人:郭玉珍,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张桂苹,女,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一审第三人:姜桂娥,女,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青岛新世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裕鲁(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徐宗殿和一审第三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青岛鑫阳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桂苹、姜桂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2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闫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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