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860号
申请人:济南双熙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栩,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12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