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5民初732号 原告:天水市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1。 被告:杨某某2。 被告:杨某某3。 被告:杨某某4。 被告:杨某某5。 被告:杨某某6。 被告:杨某7。 被告:杨某某8。 被告:杨某某9。 原告天水市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杨某7、杨某某8、杨某某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天水市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市某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天水市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