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629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登树,任经理。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马朝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武立稳、马朝亮名下财产至2000万元。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因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屈其凯

审判员   张玉乔

审判员   董昭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