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衡,任董事长。
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冀1121民初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230000元。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商福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隆兴支行的存单(账号13×××98,金额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新华西街分理处的存单(账号50×××54,金额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