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3450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经营场所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大王家庄子村。
经营者:尹茂合,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7204558。
法定代表人:徐永康,董事长。
被告: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商务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48057。
法定代表人:庞迅,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与被告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作出(2018)鲁1102民初3450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上述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对上述存款予以继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予以续冻。续冻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邱信
人民陪审员 李 宝
人民陪审员 焦自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景军
书 记 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