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辖终14号
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如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5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进行工程建设。所谓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的建设及修筑等。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公路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如东县,故如东县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系转包还是劳务分包关系,属于实体审查范畴。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勇军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曹 璐
书记员  邢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