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终136号
上诉人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洪建华,一审被告陈玉喜、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洪建华以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自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定作石材,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依据洪建华的要求为其加工规格不同的石材产品,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为购销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对日照市东港区茂和石材厂的供货数额及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或洪建华已付款数额没有查清,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顺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玉国 审判员  韩文卓 审判员  李晓艳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