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兴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兴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井冈山路744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127931-X。
法定代表人:徐卫,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兴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少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2月1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9年3月4日进行第七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中国人民银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青岛兴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