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沈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6654号
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河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弋戈。
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6元,减半收取8623元,由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凤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曜辰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