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

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6007号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明珠路1号。
负责人:刘永成。
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诉被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英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