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新民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
被执行人:新民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站,住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81执35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玉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