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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8432号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24年9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