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8432号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24年9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