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3281号
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收取),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辽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