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芜园路西口,组织机构代码7284663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灵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620117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12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248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谭亦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