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森林、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6民初1127号
(2018)闽0626执保4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百亿新城C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687516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芜园路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2846638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持有的20%股权中的5%股权份额,价值相当于150万元。申请人*森林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持有的20%股权中的5%股权份额,价值相当于15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森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金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