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2879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芜园路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2846638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吉森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安深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996365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冲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然山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安吉森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思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洪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