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电电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08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7793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电电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