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7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0089-6。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电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租金4101077.4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