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倪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76-2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循环工业园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慧,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上诉人***电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祖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电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11元,减半收取19355.50元,由上诉人***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